國外旅遊風氣盛行,家人朋友同事間樂於幫忙代購,只不過要注意的是,並不是任何物品都能帶回國。尤其對於幫忙採購藥品藥物,必須注意是否為中央主管衛生機關明令公告的禁藥,小心觸犯《藥事法》。

依《藥事法》第22條,所謂「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
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
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為維護人民健康安全等公共利益,民眾於代購前請先上食藥署查詢藥品項目,免得觸犯相關規定。

相關資料來源:

藥事法第22條、第4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