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打造科技監控辦法 為促進司法正義實現

        司法院為落實刑事訴訟法關於防逃機制之科技設備監控規定(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業於109年8月18日會同行政院發布《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下稱《執行辦法》),其中明定:

(1)科技設備監控之定義;

(2)法院或檢察官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時宜審酌之各種情狀,並應依比例原則為之;

(3)偵查中法院為科技設備監控處分時,宜併審酌檢察官後續指揮執行之可行性,原則上應於裁定前徵詢檢察官之意見;

(4)案件經起訴或上訴者,受理之法院宜重新審酌有無繼續實施或變更、延長或撤銷原處分之必要;

(5)偵查中係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執行,執行時應避免逾必要之程度;

(6)為辦理相關業務,得建置監控中心;

(7)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於執行處分時,應核發命令書,載明被告應配戴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應裝置監控設備之處所、監控起訖時間、被告應配合遵守事項、被告違反命令之法律效果、不服指揮執行之救濟方法等事項,必要時得指派人員訪談被告,或進入監控處分查訪及檢查;

(8)接獲異常訊息時,得請警察、入出國管理、海岸巡防機關或移送案件或輔助偵查之司法警察機關為必要之協助,例如查證、攔阻或緝捕等,並於109年9月1日生效。

        司法院與法務部為打造具有高度效能且導入最新技術的新世代科技設備監控系統,經雙方協商後,委由臺灣高等法院及臺灣高等檢察署共同建置,目前已覓得場地,積極展開各項軟硬體規劃。在建置完成之前,因應現階段防逃需求,暫時使用法務部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系統,配合《執行辦法》生效上線。

        近年來,迭有刑事被告於偵查、審判或執行階段棄保潛逃,不但有礙司法正義的實現,更影響國民對於司法之信賴,立法院有鑑於此,修正刑事訴訟法有關防逃機制之規定,特別引入先進國家已實施多年之科技設備監控制度。司法院為落實新制,除與法務部攜手打造新世代科技設備監控系統之外,已會同行政院發布《執行辦法》、函頒《處理原則》,並針對全國承辦相關業務人員及審檢辯三方舉辦多場之教育訓練及說明會。期盼在前開積極作為之下,我國的科技設備監控防逃新制能順利展開,確保刑事程序之順利進行,回應國人深切期待。

                        相關資料來源:

司法院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