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9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另同日三讀之「民法總則施行法增訂第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 條之二條文草案」,明定其過渡條款及日出條款,相關草案自112年1月1日生效施行。
為與國際接軌,切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並保障其權益,本次民法修正將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另為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相關規定、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本次修法同時齊一男女最低結婚年齡為18歲。
為保障民眾原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契約得享有至 20 歲之既得權利或利益(如撫卹金、遺屬年金、父母離婚後約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明定其於新法施行後,持續享有至20歲;並訂定新法施行之日出條款(施行日期為 112 年 1 月 1 日),俾利相關法案之檢視修正及各界準備因應。

相關資料來源:

立法院重要通過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