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人權保障,明確看守所與被告間之權利義務,並與國際立法趨勢接軌,本部爰擬具「羈押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並於108年4月12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並經該院於108年12月10日三讀通過。本次修法係以與國際趨勢接軌,強化被告人權保障為主軸,並建立被告之申訴及司法救濟制度,具有促進獄政現代化,提高管理處遇效能,強化吸引人才誘因等效益。感謝立法、行政部門之共同努力與支持。本法修正重點如下:
增訂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應符合比例原則、尊重被告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並明定不得長期單獨監禁。另增訂於看守所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落實透明化原則(修正條文第4條、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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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訂看守所得對被告施用戒具、施以固定保護或收容於保護室之要件、程序及期限,以及安排醫事人員評估其身心狀況,並提供適當協助之規定,以維護人權。(修正條文第18條)
- 為保障被告權利,明定看守所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之棍、刀、槍及其他器械為必要處置之要件。(修正條文第20條)
- 看守所作業收入基於「取之收容人,用之收容人」之精神,修正作業賸餘由現行5%提高至60%充被告勞作金。另明定延長作業時間應經被告同意,並應給與超時勞作金;以及明定被告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而有傷亡情形者,應發給補償金之規定,以強化其保障(修正條文第25條、第30條、第31條)。
- 增訂看守所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之諮詢判斷,並由衛生主管機關定期督導、協調及協助改善衛生醫療相關事項。(修正條文第44條)
- 為保障被告通信、投稿權益,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56號解釋意旨,明定看守所檢查被告之書信,係為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刪除其書信內容之情形。另為使被告應能獲得保密及有效之法律協助,規定被告與其律師、辯護人之通信、接見,無論所涉訴訟或程序種類為何,應符合開拆不閱覽,監看不與聞之精神(修正條文第65條、第66條)。
-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653號及第720號解釋,增訂,「陳情、申訴及起訴」相關規定,確認看守所與被告所衍生之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被告相關救濟權利。(修正條文第82條至第105條)
本次羈押法之修正業參酌社會各界意見,修正幅度之大,所涉議題及資料之多,均屬前所未有,除有助於被告人權保障目的之達成外,亦突顯政府對於獄政法制改革之重視及誠意。惟修法只是一個起點,如何將修法之精神、意旨落實於實務運作係更為重要之課題,期待我國能朝向先進獄政國家之目標邁進。
相關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法務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