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刑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修正,延長追訴權及行刑權停止期間

         我國刑法設有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停止制度,亦即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因逃匿而遭通緝或案件因其他法定原因停止偵查或停止執行或未能繼續執行者,時效停止進行。而該停止進行之期間,依修正前刑法規定,係於經過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期間四分之一時,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時效繼續進行。惟鑑於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於偵、審過程拒不到庭或棄保潛逃、於有罪判決確定後逃匿規避執行仍時有所聞,若始終未到案亦將因罹於時效致追訴權或行刑權消滅而無法追訴犯罪或執行科刑,實已影響國家刑罰權執行之公平性,並傷害司法威信,應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次立法院段立法委員宜康等人提案修正,延長追訴權及行刑權時效停止期間,將原為各時效期間之四分之一修正為三分之一,以利於司法機關行使追訴權及行刑權,本部基於維護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避免時效停止進行變相淪為犯罪者脫法的工具,對該修法提案深表贊同,復經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後,於今日三讀通過,修正刑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五條條文,避免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心存僥倖而規避刑事訴訟程序,落實司法正義。

         另前開條文修正施行後,其追訴權或行刑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如何適用,為免滋生疑義,亦一併修正刑法施行法第八條之一,比較新舊法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以臻明確,並兼顧法秩序之維持。

相關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法務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