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於12月3日下午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現行刑法中的罰金刑計算標準統一,意即把銀元的數額、倍率換算成新台幣。

現行刑法中的罰金刑分為銀元和新台幣,再加上修法沿革又產生3階段的計算方式,共有3種不同標準。照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1條:「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由於這部分的罰金標準不明確,且對人民權益有影響,除了要去看「刑法施行法」中的計算標準,還要再去看條文的立法沿革,看它修法時是落在哪一個時間區段,「到底是要乘以30倍?還是要乘以3倍?」就算是新台幣,條文也未特別註明,不但法官在適用上很辛苦,一般人民也不太懂。

日後適用刑法罰金刑不須再換算,且標準一致,較修法前更為明確,有助於司法實務適用,並讓民眾一目瞭然,減少誤判、誤認而維護人民訴訟權益。使人民能夠更清楚明瞭刑法條文上的適用,對這部法典的信賴有很大的提升。

相關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法務部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