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17日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積極守護國人免於毒品犯罪之危害

         為展現政府重罪重懲、痛打毒品之決心,積極守護國人免於毒品犯罪之危害,法務部除貫徹行政院「新世代反毒策略」及「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在緝毒、拒毒、防毒、反毒多管齊下,全力打擊毒品犯罪外,更為有效遏止重大毒品犯罪,及幫助吸毒者戒除毒癮重生,擬具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下稱本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於17日三讀通過,讓我國防制毒品之法制,更加完備而能與時俱進,其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1. 重罪重懲、遏止新興毒品的散播:重懲毒販,提高製造、販賣、運輸毒品之刑度及罰金;將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由20公克降為5公克以上,即懲以刑罰,擴大4倍入刑範圍;另加重販賣混合式毒品及對懷孕、未成年人販毒之刑度,同時擴大沒收、澈底剝奪毒販不法所得。

      1. 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具有類似化學結構之物質,可於一次毒品審議程序進行審議,大幅縮短新興毒品列管時程,避免於審議通過列管前無法可罰之空窗期。

      1. 扣案毒品物可於判決確定前銷燬:明定判決確定前,在不影響證據認定之前提下,經取樣後即得銷燬,以解決部分毒品具有危險性或有有喪失毀損之虞、不便保管或保管需費過鉅等問題。

      1. 緩起訴處遇模式之多元化:因應戒癮治療之需求,使檢察官可對緩起訴制度運用更為彈性,俾使毒品施用者獲得有利於戒除毒品之適當多元處遇,並建立為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處遇前之專業評估機制。

 

        此次修法,法務部基於寬嚴並濟之刑事政策,對於販毒等重大犯行採從重從嚴處罰,且新增擴大沒收制度以澈底剝奪不法所得;而對犯行輕微或施用毒品之人,則給予自新及戒除毒癮之適當刑事處遇,使其能徹底脫離毒品危害。另並修正關於毒品列管之審議方式,以符合實務查緝所需,並能與國際緝毒接軌。

 

相關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法務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