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7年2月17日,港民陳同佳先生於遊玩台灣的旅途中殺害女友潘曉穎小姐,案發過後陳男便搭機返回香港,日後引發一系列風波與爭議。

 

究竟陳男殺害女友一案應由我國或由香港法院受審,牽涉到司法管轄權(刑事法用語是:刑法效力範圍、刑事審判權範圍)的問題。

 

我國為了具體行使刑罰權所制定的《刑法》效力,原則上只能及於本國的領域以內,這在學說稱作「屬地主義」。刑法第三條所定:「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這便是表明我國採的是屬地主義。

 

所以,外國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依我國刑法,我國法院能依法審判;而香港亦採取屬地主義,香港法院無法審理案發於香港境外的犯罪行為。

 

相關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條

中華民國法務部。法律時事專欄。國外殺人,回國還要受審嗎。105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