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憲法訴訟法即將於111年1月4日施行,為增進各級法院法官、律師及中央與地方機關等人員瞭解裁判憲法審查新制之內容,也配合6月底第一波子法發布,司法院7月12日起舉辦三場憲法訴訟制度專題演講。首場專題演講於12日由許宗力院長親自演講「裁判憲法審查–受理標準與比較法案例分析」。本次演講為因應疫情,採線上方式舉辦,計有各級法院庭長及法官、司法院內各廳(處)主管及法官、大法官助理,大法官書記處同仁等共約100人參與。
憲法訴訟新制實施後,現有大法官釋憲制度將全面「司法化」,引進「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憲法訴訟案件,並以裁判方式宣告審理結果。「審查客體」從現行的法規範(法令)憲法審查,擴及於法院確定終局裁判的憲法審查,大法官的憲法審查,與終審法院掌理審級救濟之訴訟權保障,各有其制度功能,裁判憲法審查制度預期可促成憲法法庭與終審法院在憲法與人權保障議題上更密切的互動,對人民有利。
本次演講,許院長首先說明賦予大法官裁判憲法審查法律依據之必要性及立法政策考量,乃是來自憲法最高性與法秩序一致性之要求,是將國家所有公權力行為,包含立法權、行政權及司法權,均納入大法官合憲性檢驗範圍,各法院裁判在解釋法律及適用法律時,若有誤認或忽略了基本權利重要意義,或是違反了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司法權行使有違憲疑慮之特別情形,能夠經由大法官的憲法審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免於受侵害。
許院長接著以豐富的比較法案例作為素材,剖析新制施行後,憲法訴訟法第61條所定「具憲法重要性或為貫徹聲請人基本權利所必要者」決定受理之可能判準,具體化裁判憲法審查的受理要件與標準。
許院長另以採行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德國、西班牙、南非等國家為例,說明憲法法院與終審法院間審判權限的調和。許院長強調,憲法審查與終審法院審級救濟的制度功能應有適切的區分,憲法法庭的裁判憲法審查與終審法院之間不存在傳統的審級救濟關係,也不是用來救濟冤案,而是一種特殊的憲法審查制度。
演講最後,許院長特別期許透過裁判憲法審查,讓基本權保障、憲法價值理念的內涵成為訴訟攻防的日常,進而內化為司法的基因。
司法院另於7月26日及8月3日,邀請黃昭元大法官分別以「憲法訴訟法–主要訴訟類型與裁判」、「憲法訴訟法–以審理程序為中心」為題,進行第二、三場專題演講,進一步探討未來憲法法庭審理程序之核心運作模式,期能使新制樣貌更為清晰。
憲法訴訟新制即將上路,司法院希望透過這三場憲法審查實務經驗豐富的大法官專題演講,增進社會各界對於新制的理解,協助新制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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